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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李光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范刑初字第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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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雷,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决定于11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雷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光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扣押,返还被盗单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光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光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先行被羁押的20日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石宝文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