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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世训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范刑初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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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训,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2010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9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世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世训在清丰县陆塔乡卞张路口、南乐县南环转盘处、范县濮城镇多次向张XX贩卖毒品1.3克。2013年5月5日被告人王世训在范县濮城镇向杨X贩卖毒品0.37克,在向张XX销售毒品0.18克时,被当场抓获。毒品共计1.8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王世训的供述,证人杨X、张XX、魏XX、南XX的证言,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刑事技术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王世训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训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为1.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世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王世训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王世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徐骞审判员:石宝文审判员:范甫娟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