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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3

徐满仓申请执行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0)衡桃执终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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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满仓诉被执行人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杜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