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局长。被执行人辛胜任,农民。被执行人赵瑞静,农民,系辛胜任之妻。
因被执行人辛胜任、赵瑞静未履行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3年12月23日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辛胜任、赵瑞静在银行的存款46590元,冻结期六个月。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辛胜任、赵瑞静与履行义务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爱民
书记员:冯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