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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辛胜任、赵瑞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14)景行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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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辛胜任。被执行人赵瑞静。

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辛胜任、赵瑞静违法生育子女一案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爱民审判员:王丽妍审判员:陈忠东

书记员:冯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