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王连军,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山广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表人孙立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对唐山广信实业有限公司征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古水)行决字(2013)06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作出(古水)行决字(2013)0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古水)行决字(2013)06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山市古冶区水务局作出的(古水)行决字(2013)0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国代理审判员:王丽媛代理审判员:张玉川
书记员:王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