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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市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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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9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鼓民二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