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徐州分行。负责人肖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8年7月7日生,汉族,江苏中鼎贝尔轮胎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徐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其它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抵押房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抵押房产暂不宜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抵押房产暂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鼓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涛执行员王文庆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