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杜文龙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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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盛如虎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