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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1)

(2013)鼓执字第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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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695.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赵元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