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市聚金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略。
申请人宜兴市聚金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21日,支付银行全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桂林支行,出票人名称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1000051/2090080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三千元整,出票账号为4101-41010154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聚金信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立峰代理审判员:周素琴代理审判员:廖莉莎
代书记员:周穆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