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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异议人黄某某、周某某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星执异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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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大风山某集团宿舍****,身份证号:4523311954********。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黄某某、蒋某某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案外人周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日组织进行听证,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黄某某、周某某称:一、本案的执行依据(2006)年星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原因是该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并非黄某某本人签字,且也从未收到过(2006)年星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的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应撤销(2013)年星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理由是本院未将执行通知书和本案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某某,非法剥夺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故程序违法;以上异议,申请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06)年星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06年3月27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领取了(2006)年星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故采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黄某某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天对他进行了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述的异议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周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阳帆审判员:赵国胜审判员:黎刚源

书记员:张飞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