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景涛,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交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景涛因犯强奸罪经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以(2011)交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景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景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程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