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连志伟,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连志伟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0)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连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六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志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树苗代理审判员:王旭辉
书记员:程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