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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左刑初字第96号王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左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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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人。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德华

书记员:杨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