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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翠英、杜志宏与那志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孝法执字第3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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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翠英。申请执行人:杜志宏。被执行人:那志雄。

责令被执行人那志雄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张翠英15000元、杜志宏4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3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那志雄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85元,由被执行人那志雄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张勇峰

书记员:任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