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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孝法执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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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武某。

一、责令被执行人武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及从2013年元月起每月支付300元,直至18周岁止。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武某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某承当。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刘峰

书记员:郝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