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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满高贤与德文木业买卖合同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1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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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满高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德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费县德文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