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云体,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钦永,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钦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钦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钦永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5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钦永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505**)。二、被执行人王钦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尚胜
书记员:陈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