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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付进与被执行人赵岐广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0)莱州执字第28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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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付进,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岐广,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赵付进与被执行人赵岐广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付进以(2000)莱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岐广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岐广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岐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路分理处的存款287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尚胜

书记员:陈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