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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菅原食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招执字第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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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宏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生,经理。被执行人烟台菅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原祥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菅原食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