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外贸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增,董事长。被执行人招远市外贸龙口粉丝联营第七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高炳举,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外贸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外贸龙口粉丝联营第七加工厂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1)招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军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