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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仇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6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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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仇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6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