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峰。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兴周。
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华翔竹木有限公司、汪兴周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