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程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