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兴鹏,院长。被执行人孔德胜,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肥西县。
(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德胜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