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谢守菊,女,1967年10月生,住肥西县馆驿支行宿舍。被执行人廖圣林,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万玉明,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万玉明与其配偶胡国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