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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肥西县聚星乡石塘石料厂与程东高执行裁定书

(2013)肥西执字第003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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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聚星乡石塘石料厂,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孙东法,厂长。被执行人程东高,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居住。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东高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