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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2012)川执复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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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成绵路**。法定代表人赵方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绵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因需要向执行法院和申请复议人核实案件相关事实,申请复议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查。2013年8月7日,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嘉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咏蜀代理审判员:茅勇代理审判员:朱圣镖

书记员:王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