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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代强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川刑终字第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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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26日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强撤回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宏审判员:胡华代理审判员:刘永红

书记员:王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