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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刘炎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2013)川刑终字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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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绰号“焱娃”、“焱哥”,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武胜县。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辩护人毛志英,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春琼,绰号“二姐”、“二妹仔”,女,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武胜县。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雪华,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璐,绰号“璐姐”、“璐妹仔”、“璐璐”,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居民,住武胜县。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海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林,曾用名杨燕,绰号“杨二娃”,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充市嘉陵区。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蓬勃,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曹洪碧,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绵竹市,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玉兰,绰号“秦妹”,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201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期红,绰号“勇娃”,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武胜县。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长高,绰号“长不高”,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武胜县。2009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2012年10月4日释放。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春琼、刘焱、张璐、杨林、秦玉兰、彭期红、李长高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曹洪碧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1)广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经阅卷审查,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李长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书面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刘焱、赵春琼、张璐、杨林、秦玉兰、彭期红、曹洪碧所犯罪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冉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焱及其辩护人毛志英、原审被告人赵春琼及其指定辩护人蒋雪华、原审被告人张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海亮、原审被告人杨林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蓬勃及原审被告人曹洪碧、秦玉兰、彭期红均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经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至6月,被告人秦玉兰三次帮助被告人赵春琼、刘焱购买毒品,共计购得冰毒150克卖给赵春琼、刘焱。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曹洪碧受陈某甲安排,将冰毒155.9463克和麻古30颗重2.8072克从成都运输到武胜县交给赵春琼、刘焱。当晚,公安机关在赵春琼、刘焱的住处将该毒品查获。赵春琼、刘焱将从秦玉兰、陈某甲处购得的毒品除部分吸食外,多次贩卖给他人,累计贩卖给被告人杨林、张璐冰毒304克、麻古50颗,贩卖给被告人彭期红冰毒4克,贩卖给被告人李长高冰毒4克。杨林、张璐将购得的毒品除部分吸食外,分别贩卖给彭期红、李长高及其他吸毒人员。彭期红将从赵春琼、杨林、张璐处购得的毒品冰毒除部分吸食外,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等人。李长高将从赵春琼、杨林、张璐处购得的毒品冰毒除部分吸食外,其余分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等人。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春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洪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秦玉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彭期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被告人李长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上诉提出:2010年三四月已与赵春琼分手,没有作案时间,其他人指证刘焱贩毒不实,请公正判决。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违法,原判认定刘焱与赵春琼共同向曹洪碧购买155余克毒品缺乏证据;赵春琼第一次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刘焱没有参与;刘焱与赵春琼贩卖毒品中,赵春琼起主导作用,原判在量刑时没有体现。原审被告人赵春琼提出:只贩卖240余克毒品,原判认定数量不实。指定辩护人提出:赵春琼以贩养吸,从赵春琼住处搜出的毒品不能计入赵春琼贩卖毒品的数额;赵春琼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张璐提出:没有与杨林共同贩卖毒品,原判认定毒品数量有误。指定辩护人提出:2010年5月之前,张璐没有参与杨林贩卖毒品,张璐实际参与贩毒100余克,原判认定数量有误,张璐主要是代杨林送货,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林原原判认定事实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杨林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秦玉兰、曹洪碧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彭期红提出:原判认定数量不实,请依法改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刘焱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原审被告人秦玉兰贩卖毒品的事实2010年5月至6月,原审被告人秦玉兰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赵春琼委托帮助购买毒品,秦玉兰三次从“学娃”(在逃)处共购得冰毒150克,卖给赵春琼、刘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审被告人秦玉兰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中旬,刘焱和赵春琼要秦玉兰帮忙买毒品冰毒。秦玉兰给“学娃”打电话,“学娃”拿给秦玉兰一个用“红河V8”烟盒装的50克冰毒。赵春琼、刘焱当晚到秦玉兰处,秦玉兰把装有冰毒的“红河”V8烟盒给刘焱,刘焱看货后,赵春琼给秦玉兰5000元并说欠下的钱打到秦玉兰的银行卡上。第二天,赵春琼发信息说钱打过来了,秦玉兰取4000元给“学娃”。事前,秦玉兰用杨某甲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办了一张卡。同年6月的一天,刘焱和赵春琼说要拿点冰毒,秦玉兰给“学娃”打通电话后把电话给赵春琼,由他们商量。后“学娃”送了50克冰毒过来,赵春琼给了“学娃”5000元,说剩下的钱打到秦玉兰的银行卡上,“学娃”答应。第二天,赵春琼打电话说货不好,要换货。当天下午,赵春琼和刘焱到成都,“学娃”把一包用白色口袋装的东西拿到秦玉兰处,赵春琼拿走“学娃”带来的东西。后赵春琼打了9500元到秦玉兰的银行卡上,秦玉兰取5000元给“学娃”,多余的钱赵春琼说放在那里。同年6月中旬一天,赵春琼和刘焱让秦玉兰帮忙买冰毒,秦玉兰打通“学娃”电话,听赵春琼给“学娃”说“拿一个,钱不够赊一点”。“学娃”把东西拿来后,刘焱给“学娃”3000元,“学娃”说钱越差越多了,刘焱说尽快打上,“学娃”答应。第三天,赵春琼打了8000元到秦玉兰的银行卡,秦玉兰取了8000元给“学娃”。2.原审被告人赵春琼的供述供认,赵春琼和刘焱是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4月,赵春琼、刘焱开车到秦玉兰处买了50克左右的冰毒,这些冰毒卖给了杨林、张璐。同年5月底左右,赵春琼和刘焱到秦玉兰处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回到武胜时,刘焱拿出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着的50克冰毒。赵春琼感觉质量不好,取几分冰毒叫杨林试一下质量,杨林说质量不好。赵春琼给秦玉兰打电话,秦玉兰叫拿回去换。第二天,赵春琼带着剩下的冰毒到秦玉兰家里,秦玉兰另外给了一包冰毒。回到武胜县后,赵春琼和刘焱从换回的冰毒中分了一点吸食,觉得质量可以,刘焱给杨林打电话说货换回来了,50克冰毒卖给了杨林、张璐。同年6月下旬,赵春琼、刘焱去成都,听见刘焱给秦玉兰打电话让把东西准备好。在秦玉兰住处附近遇到秦玉兰,秦玉兰把手上的一盒“红河”V8香烟递给刘焱。赵春琼和刘焱回到武胜县皇城宾馆210房间,刘焱拆开烟盒,拿出一塑料口袋,里面装了50克左右的冰毒。向秦玉兰买冰毒,都是刘焱在办。赵春琼和刘焱在建设银行开了两个帐户,户名赵春琼,两张卡开通了手机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刘焱通过手机银行转款。2010年7月10日左右,刘焱叫赵春琼通过建设银行转8000元给秦玉兰,说是欠秦玉兰的货款,赵春琼在转款时看见显示有“翠兰”两个字。3.原审被告人秦玉兰、赵春琼、刘焱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证实,2010年3月到7月,赵春琼的手机频繁与秦玉兰的手机通话。2010年6月到7月,刘焱的手机多次与秦玉兰的手机通话。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赵春琼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与自己多次购买、贩卖毒品的刘焱,通过对另12张照片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中的女性就是贩卖毒品冰毒给自己的秦玉兰。秦玉兰通过对12张照片辨认,指出2号照片的女性就是自己向其贩卖毒品的赵春琼,通过对另12张照片辨认,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性就是自己向其贩卖毒品的刘焱。5.银行账户存取款查询清单证实,2010年7月17日从赵春琼的帐户转出现金8000元,同日转到杨某甲帐户现金8000元。二、原审被告人曹洪碧运输毒品的事实2010年7月22日,原审被告人曹洪碧受陈某甲安排,将冰毒155.9463克和重2.8072克的麻古30颗从成都运输到武胜县交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赵春琼。当晚,公安机关在赵春琼、刘焱住处将该毒品查获。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及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审被告人曹洪碧的供述供认,2010年7月22日14时许,陈某甲(曹洪碧之夫)打电话叫曹洪碧到成都西陵玉湖小区门口等车来接,曹洪碧和两个女儿上车后到一超市门口,陈某甲递给曹洪碧一包用塑料袋装的冰毒,陈某甲说送到武胜给赵春琼,叫赵春琼补2000元。到武胜县曹洪碧把冰毒给了赵春琼,当时刘焱在房间里。饭后赵春琼给了700元车费,回成都时在武胜高速路口被抓获。2.原审被告人赵春琼的供述供认,2010年7月20日,刘焱喊把3万元打到陈某甲的卡上,赵春琼通过银行卡转帐给陈某甲的建行卡。7月22日,陈某甲叫拿货。赵春琼给一姓向的司机打电话叫到西陵玉湖小区接人到武胜县皇城宾馆。18时许,向师傅与曹洪碧及两个女儿到了宾馆,曹洪碧手上拎有塑料口袋。赵春琼从口袋里拿出一“彩虹”牌灭蚊片纸盒,里面有三包约150余克冰毒和30颗麻古。刘焱拿出“马壶”(吸食冰毒的工具)试后说没问题。饭后,赵春琼给了曹洪碧700元车费,曹洪碧坐向师傅的车离开了。不久自己被警察抓获,从房间内搜出了曹洪碧送来的毒品。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2日14时许,有一武胜的女子和一男子先后打电话叫到成都西陵玉湖小区门口接一背包的中年妇女和两个小孩。向某某接上后到了青龙小学门口,一中年男子把一装有东西的塑料袋交给那女子。送到武胜皇城宾馆吃完饭后回成都,行驶到武胜高速公路收费站口被公安机关挡获。4.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曹洪碧之女)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7月22日14时许,陈某甲打电话叫曹洪碧带二人到武胜县找朋友耍,曹洪碧在宾馆里拿了一坨东西和一个红色方形的盒子给她的朋友。5.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实,曹洪碧与赵春琼有多次通话,经辨认,曹洪碧确认参与交易毒品的刘焱、赵春琼。三、原审被告人赵春琼、刘焱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杨林、张璐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彭期红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李长高贩卖毒品的事实2010年3月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与原审被告人赵春琼从原审被告人秦玉兰和陈某甲处购得毒品后,除部分吸食外,多次贩卖给他人,累计贩卖给原审被告人杨林、张璐冰毒304克、麻古50颗,贩卖给原审被告人彭期红冰毒7克、李长高冰毒4克,公安机关在赵春琼、刘焱的租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冰毒155.9463克、麻古30颗重2.8072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冰毒及麻古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0年3月以来,杨林、张璐数次向赵春琼、刘焱购得毒品后,除部分吸食外,多次贩卖给彭期红等人共190.87克,其中卖给彭期红112克冰毒、20颗麻古,卖给李长高冰毒13克,贩卖给张某乙冰毒10克、麻古12颗,卖给詹某某冰毒24克、麻古1颗,贩卖给蒋某某冰毒10克、麻古10颗,贩卖给周某甲冰毒8克,麻古35颗,贩卖给王某甲4克冰毒、麻古20颗。2010年3月以来,彭期红数次向赵春琼、刘焱、杨林、张璐购得冰毒、麻古后,除部分吸食外,其余分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等人共29.6克,其中,卖给贺某某冰毒15克、易某某冰毒14克、张某甲冰毒0.6克。2010年3月以来,李长高多次在赵春琼、刘焱、杨林、张璐处购得冰毒后,除部分吸食外,贩卖给张某甲0.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赵春琼、刘焱所住皇城宾馆210房间进行勘查,从房间内的“彩虹牌”蚊香盒内发现3包毒品疑似物,重约150克,桌上有一小型电子称和一挎包,从挎包内搜出两包纸袋装的冰毒疑似物,一包重约4.24克,另一包重约9.2克,搜出30颗红色片状麻古疑似物,从赵春琼裤袋内搜出一小包冰毒疑似物重约0.48克,赵春琼的银行卡4张,手机2部,人民币9700元,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2.毒品检验鉴定书及检材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赵春琼处扣押的毒品及30颗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彩虹牌”蚊香盒内的3包毒品疑似物重144.5216克,挎包内两包纸袋装的冰毒疑似物重11.4247克,30颗麻古重2.8072克,共计158.7535克。3.赵春琼、刘焱、杨林、张璐、彭期红、李长高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证实,张璐的手机在2010年7月与赵春琼的手机频繁通话,赵春琼手机短信有疑似贩卖毒品内容,如“来拿十个东西”,“称四分药过来”,“帮我称五个东西,我过来拿”,“焱哥,我下来拿40个古古”等,张璐手机短信有疑似贩卖毒品内容,如“皇城”,“二0二,必须现金”等。彭期红的手机与李长高的手机频繁通话。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的一天,王某乙开车送杨林去烈面镇,在路上听杨林给一个叫刘焱的男子打电话,问刘焱有没有东西,刘焱说有,叫杨林去拿。王某乙送杨林到烈面镇淳风宾馆一个房间里找到刘焱,杨林从刘焱处买了约20克冰毒。5.证人詹某某(又名罗某甲)的证言证实,詹某某每月要向杨林、张璐买三次左右冰毒吸食,另外打牌抽钱在张璐处买了七八次冰毒吸食。张璐、杨林还卖给彭期红冰毒和麻古。经辨认,詹某某指认出杨林、张璐。6.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在张璐和杨林处买了约10克冰毒和10颗麻古。7.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的一天,周某甲在皇城宾馆以300元向张璐买了1克冰毒,周某甲的朋友“四娃”要买5颗麻古,周某甲打电话找张璐买,后杨林送来了5颗麻古。周某甲共向张璐和杨林买了10克左右的冰毒和35颗左右的麻古。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至7月,王某甲隔五六天就去找张璐买毒品,买过六七次共四五克冰毒、约20颗麻古。9.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4日凌晨,谢某某以350元向杨林买了0.7克冰毒。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张某乙以2800元向杨林买了10克冰毒。同年7月,张某乙向张璐购买了12颗麻古。多次和杨林、张璐、詹某某等人打牌时抽钱购买冰毒供打牌的人吸食。11.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以来,贺某某给彭期红打电话买冰毒,几人从麻将桌上抽钱出来共向彭期红购买冰毒15克左右。1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以来,易某某隔几天就向彭期红买冰毒,买的冰毒数量加上和彭期红打牌吸食的冰毒大约有14克左右。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张某甲先后向彭期红买了0.2克、0.4克的冰毒吸食。5月6日,张某甲向李长高买了0.2克冰毒供自己和彭期红等人吸食了。经辨认,张某甲确认李长高即是贩卖毒品冰毒给自己的男子。1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6日,彭某某与张某甲等人耍时,张某甲向李长高买了0.2克冰毒,彭某某等人参与吸食了。15.原审被告人赵春琼的供述供认,赵春琼和刘焱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10日左右,刘焱提出贩卖冰毒,并和赵春琼准备了1万元,二人开车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海滨村出租房,向陈某甲购买了冰毒50克。自己与刘焱吸食了二三克,卖给杨林30克左右,刘焱还以2250元卖给杨林50颗麻古。5月中旬,赵春琼、刘焱向秦玉兰购买冰毒50克,自己吃了一两克,其余卖给了杨林。杨林、张璐经常来买冰毒,每次1克、5克、10克不等,间隔两三天来买一次。5月底一天,赵春琼和刘焱从秦玉兰处买回50克冰毒,杨林试了后说质量不好,换回50克冰毒后都卖给了杨林、张璐。6月的一天,赵春琼和刘焱从秦玉兰处拿回一盒“红河V8”香烟盒装的冰毒50克,卖给杨林、张璐冰毒30克。7月10日,在烟草公司旁边的出租房,赵春琼以13200元卖给杨林50克冰毒。7月11日上午,赵春琼、刘焱以2万元向陈某甲购买100克冰毒,共卖给张璐、杨林80克左右,另卖给彭期红5克、李长高10克,赵春琼与刘焱吃了四五克左右,剩下的被办案民警查获了。这次卖的钱在7月10日左右通过建设银行转帐12000元到陈某甲的帐户上。买毒品通过手机联系,自己的手机号,秦玉兰的手机号,陈某甲的手机号。赵春琼和刘焱一起买冰毒回来,如果有人给赵春琼打电话买冰毒,赵春琼就给买的人称冰毒、收钱,如果是给刘焱打电话买冰毒,刘焱就给买的人称冰毒、收钱,刘焱再把钱给赵春琼,卖冰毒的钱存入赵春琼的银行卡。刘焱在7月10日左右叫赵春转给欠秦玉兰的货款8000元,赵春琼转款时见机子上显示有“翠兰”两个字,7月13日通过银行卡转给陈某甲12000元。7月20日通过银行卡转给陈某甲30000元,这次买的冰毒被查获了。从租住处搜出的小秤是赵春琼和刘焱用来称冰毒。16.原审被告人张璐的供述供认,张璐和杨林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的手机号,刘焱的手机号,赵春琼的手机号。被抓获前的两个月,张璐都向赵春琼买冰毒来卖,从中吃差价,每天至少一次,多的时候拿四五次,一次拿1克冰毒,共向赵春琼买冰毒100克左右。一般在皇城宾馆买卖冰毒和麻古。赵春琼的毒品是成都的上家提供的,卖毒品时赵春琼发毒品,刘焱收钱,张璐在赵春琼那里买毒品时,大多数时候把钱交给刘焱。买冰毒的人给张璐、杨林打电话,如给杨林打电话,杨林就叫张璐到赵春琼那里买来卖给要冰毒的人,与杨林卖毒品赚的钱和杨林生活和吸食毒品用了。张璐共卖给彭期红70克左右冰毒、20颗左右麻古,卖给罗某乙10克左右冰毒,偶尔卖一颗麻古,卖给蒋某某20克左右冰毒、10颗左右麻古,卖给王某甲5克冰毒、20颗麻古,卖给周某乙两三克冰毒、40颗左右麻古,卖给张某乙12颗麻古。2010年5月,杨林和彭期红因吸毒被城南派出所抓了,张璐开始打理卖冰毒的事情。5月中旬的一天,彭期红要买冰毒,张璐到皇城宾馆210房间向赵春琼买1克冰毒,刘焱当时在电脑旁边,后张璐将冰毒以320元卖给彭期红。第二天20时许,李长高说要买1克冰毒、1颗麻古,并给了350元现金。张璐以300元向赵春琼买了1克冰毒,以50元买了1颗麻古,后以冰毒350元、麻古50元的价格卖给李长高。后连续5天到7天,张璐向赵春琼、刘焱买过几次1克的冰毒,钱给了赵春琼,这几克卖给了彭期红2克、李长高2克。5月中旬,张璐到皇城宾馆210房间向赵春琼买1克冰毒时,刘焱说象这样买1克划不着,一次多买点。张璐就向刘焱以280元每克买了5克冰毒,先给刘焱500元,卖完后才给了剩下的900元,这5克卖给了彭期红、詹某某、蒋某某、王某丙、周某乙,每人1克左右。两天后把冰毒卖完了,张璐到皇城宾馆210房间向赵春琼以280元每克买了5克,先给刘焱400元零头,这5克卖给了彭期红、罗某甲、蒋某某、王某丙、周某乙。隔了三天,冰毒卖完后,张璐将余下的1000元给了刘焱,又向刘焱以270元每克买了10克,先给700元尾款,卖了十多天卖完后,余款2000元给了刘焱,这10克卖给了彭期红、罗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周某乙、余某某、杨某乙。没过几天,杨林以260元每克向赵春琼或刘焱买了15克冰毒,卖完后把钱给了刘焱。这些冰毒除周某乙没有买外,其他人都买了的。后张璐向刘焱以270元每克买了10克冰毒,卖完后给刘焱2700元,这次卖给彭期红五六克,罗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各一两克。7月初,赵春琼以260元每克卖给张璐冰毒30克,另卖了40颗麻古,张璐卖给彭期红20克、蒋某某二三克,还卖给詹某某、余某某、杨某乙等人,张璐、杨林吸食了4克。此后,张璐向刘焱以270元每克买了5克冰毒,卖给彭期红二三克,蒋某某和其他人将余下的冰毒买走了。7月10日左右,赵春琼、刘焱到成都接陈某甲出狱要离开武胜几天,张璐喊杨林到刘焱、赵春琼在沿口镇烟草公司旁边租的房子里买了50克冰毒。7月10日左右,在杨林去仪陇县前几天的凌晨2时许,杨林说在刘焱、赵春琼那里买了10克冰毒,已经卖了一些,给了张璐卖冰毒的钱,并把没卖完的冰毒给张璐,张璐把这10克的钱给了刘焱。在赵春琼的女儿过生日后,杨林向赵春琼、刘焱买了15克冰毒准备到仪陇卖,杨林走时留了3克,张璐在牌桌上就卖完了,后到皇城宾馆210房间向刘焱买了5克,杨林回来后将12克冰毒交给张璐卖完了。杨林从仪陇回来后的一天晚上,杨林说向刘焱、赵春琼买了5克冰毒来卖,并把卖的钱给了张璐,后张璐把钱给了刘焱。7月15日左右凌晨1时许,张璐喊杨林到赵春琼房间里去拿5克冰毒,杨林拿到货之后回租房里去分货,当时有人打电话买冰毒,张璐就向赵春琼买了1克冰毒,卖了350元。7月15日左右凌晨2时许,张某乙打电话买10颗麻古,张璐向赵春琼以500元买了10颗麻古,以550元卖给了张某乙。7月16日22时许,张某乙要买两颗麻古,张璐以100元向赵春琼买了两颗麻古卖给了张某乙。7月19日16时许,杨林打电话说周某乙要买麻古,张璐到皇城宾馆210房间,以每颗60元的价格向赵春琼买了5颗,后杨林把5颗麻古、0.2克冰毒卖给了周某乙。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张璐到皇城210房间找赵春琼、刘焱买了5克冰毒来卖。7月22日下午,杨林同罗某乙、周某乙、张某乙打麻将,罗某甲要买冰毒,张璐到210房间向赵春琼买了4克冰毒,卖给罗某乙1克,打麻将的人抽牌钱购买了1克冰毒,蒋某某要买1克冰毒,张璐向赵春琼买了1克冰毒刚出房间,就被警察挡获了。另张璐供述杨林买卖毒品情况:2010年4月初的一天,杨林到武胜县烈面镇找刘焱买了19克左右的冰毒。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刘焱、赵春琼拿50克冰毒到杨林、张璐的出租屋,刘焱叫张璐和杨林验一下货,张璐吸食后觉得不好,就没有要那50克。刘焱另外拿了一包25克左右的冰毒,杨林和刘焱谈的价,当时没有给钱,第二天,张璐把2000元给了赵春琼。后听赵春琼说刘焱把那50克质量不好的冰毒拿去换了。4月上旬,杨林给刘焱打电话说要买冰毒,刘焱、赵春琼拿来了50克冰毒,杨林和张璐尝了觉得纯度还可以就买了,这次是杨林经手。4月中旬,赵春琼刚从成都回来,杨林到皇城宾馆向赵春琼和刘焱拿了18克冰毒,张璐叫杨林以后拿货不要一次把货款付完了,以保证赵春琼能长期供货。4月中旬的一天,张璐见杨林在出租房里分货,估计有50克左右的冰毒,这些冰毒是杨林前一天向刘焱、赵春琼买的。4月底的一天,刘焱送50克冰毒到张璐和杨林的租住屋来,杨林给了刘焱一些钱。17.原审被告人杨林的供述供认,2010年3月底,杨林以5500元向蒋勇买了20克冰毒,卖给彭期红10克,另外一部分冰毒卖给周某乙、张某乙、詹某某等人,这次的冰毒4月中旬卖完后,杨林把原来的手机卡换后,又联系蒋勇以5500元的价格买了20克冰毒,分几次卖给彭期红共10克,也卖给周某乙、张某乙、詹某某等人。2010年3月底至被抓获,杨林在刘焱那里买冰毒、麻古总数有300余克,自己和张璐吸食了几十克,其余的都卖了。3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林坐王某乙的车到武胜县烈面镇淳风宾馆406房间,向刘焱以260元每克买了19克冰毒。杨林分包后,卖给李长高3克、彭期红二三克,余某某三四克。过了两天,杨林坐王某乙的车到烈面镇以2250元向刘焱、赵春琼买了50颗麻古,卖给彭期红5颗、“小朋友”10颗、周某乙1颗、余某某2颗。和刘焱、赵春琼交易两次冰毒后,杨林认为赵春琼、刘焱住在烈面镇,相隔较远,交易不方便,建议刘焱、赵春琼搬到武胜住,今后把毒品全卖给自己,刘焱、赵春琼答应,过了两天就搬到武胜了。4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林向刘焱、赵春琼以260元每克买了冰毒50克,杨林卖给彭期红13克、李长高8克、余某某5克、“蒋大娃”12克,一些散客买了五六克,杨林和张璐吸食了五六克。4月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林向刘焱以260元每克买了50克冰毒,杨林卖给彭期红14克、“蒋大娃”15克、李长高10克、罗某甲5克、余某某1克。4月16日左右,杨林联系刘焱买冰毒,刘焱说没货,要到外地进货。第二天上午,张璐试吸了刘焱新到的一批冰毒,觉得质量不行,刘焱和赵春琼回成都调货去了。当晚,刘焱回来后喊杨林、张璐去试货后,觉得还可以,赵春琼把50克冰毒卖给杨林,当时没给钱,说下次买的时候给,刘焱同意。杨林卖给张某乙10克、彭期红10克、李长高10克、“蒋大娃”12克,散客买了3克左右,剩下的自己吃了。4月20日左右,杨林向刘焱买50克冰毒,给了上次欠50克冰毒的钱,这次没有给钱,说好下次给。杨林卖给彭期红13克、李长高10克,“蒋大娃”10克、一叫“张伟”的男子8克、武胜一叫“杨二娃”的男子5克,剩下的自己吸食了。4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杨林向刘焱买20克冰毒,因为刘焱进货需要现金,杨林给了上次买50克冰毒的13000元,还把身上剩的两三千元都给了刘焱。当天晚上把这20克卖完了,卖给哪些人记不清了。第二天上午刘焱回来后,杨林向刘焱买了50克冰毒,卖给彭期红8克、李长高8克、一个叫“黑娃”的男子5克、罗某甲2克、周某乙3克、庞某某3克、“蒋大娃”5克、胡某某6克,“杨二娃”5克、张某甲5克。4月2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林向刘焱买了冰毒50克,给刘焱3000元,剩下的以后再给,当时张璐在场。杨林分包后,卖给罗某甲7克、周某乙3克、谢某某8克、“小朋友”10克、代某某2克、庞某某3克、“杨二娃”2克,自己吃了5克。五一期间,杨林因与王某乙发生纠纷,怕王某乙告发,把没卖完的三四克冰毒交张璐卖,自己就没怎么管了,但是张璐忙的时候还是要帮张璐卖毒品。5月7日左右的一天,杨林、张璐向赵春琼以260元每克买了50克冰毒,当时刘焱在场。杨林给张璐说只卖给“小朋友”、张某乙、詹某某、周某乙这几个可靠的人,其余的人来买的话就说没有做了。6月20日左右,赵春琼说有朋友要出狱,她和刘焱要到成都去几天,杨林向赵春琼以260元每克买了50克冰毒和20颗麻古。当时没有给钱,把这些冰毒交给张璐去卖了。6月底的一天,杨林、张璐向赵春琼买冰毒,当时刘焱也在,谈好后,杨林以270元每克买了50克冰毒、20颗麻古。7月三四日左右,杨林到皇城宾馆向赵春琼买10克冰毒来卖。7月初,杨林到皇城宾馆210房间,向刘焱、赵春琼买10克冰毒,给刘焱说好下次给钱。杨林卖了两三克给散客,剩下的冰毒交给张璐去卖了。7月19日或20日晚上,杨林想吸食冰毒,向刘焱、赵春琼买了5克冰毒,自己吸食了一半,另一半卖给散客了。7月的一天中午,张璐喊杨林到皇城宾馆赵春琼那里拿15克冰毒,杨林拿了15克冰毒,分了3克交给张璐。杨林带上12克冰毒同彭期红准备到仪陇县去卖,因没有熟人毒品卖不出去,杨林把这12克冰毒交给张璐去卖了。7月20日晚上,杨林到皇城宾馆向赵春琼买了5克冰毒来卖。在被警察抓获前一小时,杨林帮余某某从刘焱手中买了1克冰毒。18.原审被告人彭期红的供述供认,从2010年3月到7月,彭期红共向杨林、张璐、赵春琼、刘焱购买过约130克冰毒、20余颗麻古,其中向杨林买了约62克冰毒,向张璐购买了50克冰毒、20余颗麻古,向赵春琼买了约4克冰毒,向刘焱买了约3克冰毒。彭期红共卖给“小朋友”约15克、“老易”约15克、贺某某约15克、“李斌”约10克、“杨三哥”约10克、“海波娃”约10克、“峰娃”约8克、“唐鑫”约5克、“伟哥”约5克、“陈四狗”约5克、“佳佳妹仔”约3克,另外卖给“光头”、“曾某某”、“陈玲”、“小刚娃”、“吴二娃”、“廖波娃”、“杰娃”、“吴三桂”等人约10克,自己吃了约20克。麻古卖给“小朋友”7颗、“杨三哥”7颗、贺某某2颗,剩下的麻古自己吃了。有人要买冰毒,彭期红就向杨林等人买来卖,地点大多数在皇城宾馆或杨林租住的“梧桐小区”对面**。2010年三四月的一天,唐小东打电话要买10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赊了10克冰毒交给唐小东,唐小东给了500元说剩下的欠到。当天晚上唐小东要再买5克冰毒,彭期红又到杨林处赊5克冰毒交给了唐小东,因唐小东没有给钱,彭期红用交房租的钱给了杨林。4月初,彭期红以1500元向杨林买了5克冰毒,自己过生日请朋友吃了。第二天,“老易”要买1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以300元买了1克冰毒,以350元卖给老易。晚上,彭期红和“老易”、余某某等人打麻将,抽头400元,彭期红向杨林以320元买了1克冰毒供大家吸食。第二天中午,“杨三哥”要买2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以600元买了2克冰毒,以700元卖给“杨三哥”。当天晚上,“杨三哥”又要买1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以300元买了1克冰毒,以400元卖给“杨三哥”。后来彭期红还在杨林处以300元至320元不等价格分数次共买了3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4月中旬,“小朋友”要买5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以1500元买了5克冰毒交给“小朋友”。过了几天贺某某要买冰毒,彭期红以300元每克向杨林买了15克冰毒,拿给了贺某某,贺某某只给了本钱。后来彭期红在皇城宾馆和杨林租住房以30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杨林买了三四克冰毒,少数自已吃了,卖了些给别人。“猪猪妹仔”要买1克,彭期红向杨林以300元买了1克,以350元卖给“猪猪妹仔”。谢某某要1克冰毒,彭期红以300元每克向杨林买1克冰毒,卖给谢某某350元。“海波娃”先后找彭期红买了四次冰毒,彭期红都是向杨林以300元每克购买,以350元每克卖给“海波娃”。王大打电话要2克冰毒,彭期红向杨林以300元每克买了2克,交给王大,自己也一起吸食。杨林还向杨林以300元每克买了六七次自已吃了。张璐开始打理杨林的生意后,“小朋友”要买10克冰毒,彭期红向张璐买了10克送到“小朋友”家里。后“小朋友”又要买5克冰毒,彭期红向张璐以300元每克买5克冰毒给了“小朋友”。后“小朋友”要买麻古,彭期红向张璐以60元每颗买了7颗,彭期红把麻古卖给“小朋友”并搭到吃了。“李斌娃”找彭期红以每克400元买10克冰毒,彭期红向张璐以300元每克买10克冰毒交给了李斌。“杨三哥”要买5颗麻古并给了300元,彭期红向张璐以60元每颗买了5颗,搭到“杨三哥”吃了麻古。“峰娃”以350元每克要买七八克冰毒,彭期红向张璐以300元每克买了七八克冰毒卖给了“峰娃”。“陈四狗”以350元每克价格要买5克冰毒。彭期红向张璐以300元每克买了5克卖给陈四狗”。另外彭期红卖给曾某某、“光头”等人约10克冰毒,都是向张璐买的。“东哥”要买4颗麻古,彭期红向张璐以60元每颗买了4颗给“东哥”。自己还向张璐买了两三克冰毒和几颗麻古吃了。2010年三四月,彭期红在皇城宾馆201房间以300元每克向刘焱买了3克冰毒后卖给吸毒人员。7月,在皇城宾馆向赵春琼以300元每克买了2克,以350元卖给“张全娃”1克,将剩下的1克分成0.2克和0.8克两个包子,小包以150元卖给了“唐鑫娃”,0.8克自已吃了。19.原审被告人李长高的供述,2010年3月至7月,李长高向杨林共买了10余克冰毒,每次买1克或半克,向张璐买了10克冰毒和数颗麻古,向彭期红买了2克冰毒,向赵春琼买了4克冰毒和数颗麻古。主要是自己吸食,卖一部分给“张某甲娃”等人。2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复字第47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陈某甲因2010年3月卖给赵春琼、刘焱冰毒50克,2010年7月卖给赵春琼、刘焱冰毒100克,2010年7月下旬卖给赵春琼、刘焱冰毒155.9643克、麻古30克,并指使其妻曹洪碧运输毒品,被认定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武胜县人民法院(2009)武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长高在2009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原审被告人赵春琼、杨林、张璐、秦玉兰、彭期红、李长高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曹洪碧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赵春琼、刘焱共同贩卖毒品冰毒470.43克,杨林、张璐共同贩卖毒品冰毒304克、麻古50颗重4.6786克,秦玉兰贩卖毒品冰毒150克,曹洪碧运输毒品155.9463克,彭期红贩卖毒品冰毒29.6克,李长高贩卖毒品冰毒累计0.2克,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焱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刘焱2010年三四月已与赵春琼分手,没有贩毒,其他人指证刘焱贩毒不实,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违法;赵春琼第一次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刘焱没有参与;刘焱与赵春琼贩卖毒品中,赵春琼起主导作用,原判在量刑时没有体现”,经查,刘焱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否认其伙同赵春琼贩卖毒品的事实,但同案被告人秦玉兰、赵春琼、杨林、张璐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刘焱参与买卖毒品,收取毒资,且有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后期归案的陈某甲的供述亦能印证其向刘焱与赵春琼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刘焱与赵春琼的租住处也查获大量毒品,故刘焱辩称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刘焱与赵春琼共同贩卖毒品,均积极主动,贩卖毒品收入二人共同耗用,可不区分主从。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春琼及辩护人提出“赵春琼只贩卖240余克毒品,原判认定数量不实,赵春琼以贩养吸,从住处搜出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额”的意见,经查,赵春琼在侦查阶段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多次供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亦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印证,原判在采纳各被告人的供述时,对毒品数量按就低原则认定,赵春琼以贩养吸,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璐及辩护人提出“2010年5月之前,张璐没有与杨林共同贩卖毒品;张璐实际参与贩毒100余克,原判认定数量有误;张璐主要是代杨林送货,属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述辩解意见与张璐、杨林、赵春琼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张璐与杨林在共同贩卖毒品,均积极主动,可不区分主从。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彭期红提出“原判认定数量不实,请依法改判”的意见,经查,认定彭期红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另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买毒品的下家的证言证实,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刘焱及各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到各被告人具有的酌定情节,已给予从轻处罚。对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再采纳。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焱、赵春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邓社存代理审判员:敬建华代理审判员:李宇

书记员:豆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