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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资刑执字第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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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丹,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成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9日减刑1年7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8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47.25分,建议对罪犯刘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丹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祥华审判员:王力代理审判员:郑宇

书记员:梁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