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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玉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资刑执字第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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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龙玉凤,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泸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玉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龙玉凤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4日减刑1年2个月;2010年2月9日减刑1年2个月;2011年9月26日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狱劳积、省劳积荣誉称号。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23.11分,建议对罪犯龙玉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玉凤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狱劳积、省劳积荣誉称号。没收个人财产已缴纳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玉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玉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祥华审判员:王力代理审判员:郑宇

书记员:梁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