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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憊丹申请执行熊晓清、王忠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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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丹,女。被执行人熊晓清,女。被执行人王忠,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569号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调解书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座落在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的房屋过户给熊丹所有。熊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增全审判员:何劲松审判员:王延堂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