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丹,女。被执行人熊晓清,女。被执行人王忠,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569号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调解书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座落在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的房屋过户给熊丹所有。熊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增全审判员:何劲松审判员:王延堂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