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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昕、刘默与沈连波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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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昕、女,1999年11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默,女,200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申请执行人法定监护人刘志刚,男,37岁,汉族,个体司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连波,女,39岁,汉族,教师,现住双辽市。

刘昕、刘默与沈连波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900元抚养费,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沈连波在双辽市特殊教育学校工资收入扣留、提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