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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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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杰华,女,51岁,汉族,司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佰利,男,36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日娜,女,24岁,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张杰华诉王佰利、陈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的(2012)双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部分即2013年10月6日赔偿款10,000.00元,并按违约给付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