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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执行局牛涛(2014)海执民初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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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志勇,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宋操,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2月25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宋操给付申请执行人奶资款19474万元,案件受理费14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1.64元,利息计算费用500元,合计23529.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操的存款23529.1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涛审判员:巴图代理审判员:李鹏奎

书记员:丁跃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