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润廉,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润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润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8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31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润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