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25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9月18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武
代理书记员:帅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