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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华非法行医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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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中专文化,医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18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25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多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国武

代理书记员:帅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