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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叶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永刑初字第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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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日

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叶× ×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龙××室自己家中帮一位名叫“香香”( 身份不清,另案处理)的上家收取“六合彩”投注单,获取12 %的返水,被告人叶某则给来投注“六合彩”的人10%的返水,从中赚取2%的好处费。2013年4月份起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叶某在自己家中帮另一位“六合彩”男上家(身份不清,另案处理)收取“六合彩”投注单,以同样的方式获利。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叶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脑主机一台、疑似“六合彩”账单五张、手机一只。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账单统计,被告人叶某累计收取“六合彩” 投注五期,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2352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共同证明被告人叶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龙××室自己家中接受他人“ 六合彩”投注的事实。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依法对永嘉县江北街道龙××室进行搜查,查获电脑主机一台、疑似“六合彩”账单五张、手机一只,并予以扣押的事实。3、手机短信检查记录及照片、银行户头明细、话单详情、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叶某接受他人“六合彩” 投注的事实。4、六合彩账单、投注额情况,证明被告人叶× ×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金额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某的归案情况。7、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多人多期“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黎明人民陪审员:徐玉龙人民陪审员:郑晓錀

书记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