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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戴富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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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富双,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富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富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戴富双在福建省石狮市从他人处以30000元钱购买了约150克冰毒,后将冰毒带到位于金华市江南高畈路一出租房内自己吸食。2013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戴富双将冰毒藏在方便面纸盒里,乘坐出租车欲到余姚去,后经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城东出租车出城登记站登记时,被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缴获三包疑似冰毒物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包疑似冰毒物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4.82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戴富双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资料;侦破、抓获经过;证人戚某、钱某、关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13)3189号物证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等证据证实,且戴富双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富双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戴富双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富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瑾玫人民陪审员:阮为武人民陪审员:王永芳

书记员:曹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