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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立伟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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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伟,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麻垌镇××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黄立伟在广西柳州市向一名叫“容哥”(姓名、住址不详、在逃)的男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9时许,被告人黄立伟从柳州市返回桂平,在桂平市客运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立伟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5.6克,经检验,从该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立伟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立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立伟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立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立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巫立慧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