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黄志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初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光,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黄志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志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彭学峰

书记员:曾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