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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秋凡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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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秋凡,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丹,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秋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秋凡及其辩护人谢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华发世纪城158栋2单元1502房查获被告人杨秋凡,并在上述地点查获蛋卷王铁盒一个,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净重33.6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正山小种茶叶盒一个,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五小袋(净重12.4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的纽崔莱塑料盒一个(净重50.8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秋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及赃物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秋凡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秋凡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杨秋凡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秋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秋凡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秋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玉峰审判员:边琳琳人民陪审员:陈敏

书记员:张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