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伟,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暂住珠海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运伟从“达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批毒品存放在珠海市拱北九州时代小区4栋4单元1810房。同年5月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小区4栋4单元1810房检查时,被告人李运伟将该批毒品从阳台扔出,被在楼下守候的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三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24.07克;一袋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咖啡因成份,净重0.65克;五小瓶液体中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共57.94克。另查明,被告人李运伟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破获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相关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伟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运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运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运伟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毒品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运伟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运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玉峰审判员:乔吉顺人民陪审员:邵康
书记员:李祯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