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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与杨海朝、申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林金民初字第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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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陵阳大道**。负责人王庆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保松,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原贵山,该社职员。被告杨海朝,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申俊峰,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诉被告杨海朝、申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申俊峰否认担保事实,且被告杨海朝下落不明,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军喜代理审判员:冯有拴人民陪审员:常永刚

书记员:王晓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