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陵阳大道**。负责人王庆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保松,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原贵山,该社职员。被告杨海朝,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申俊峰,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诉被告杨海朝、申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申俊峰否认担保事实,且被告杨海朝下落不明,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军喜代理审判员:冯有拴人民陪审员:常永刚
书记员:王晓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