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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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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经营的塑料加工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能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秋霞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