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皮慧英、张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皮慧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管理福州某公司期间,使用8份伪造的“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抵扣了206471.94元得税款,其中2006年抵扣了21069.83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6.25%,2007年抵扣了185402.11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24.3%.。2009年10月12日,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对福州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后被告人陈某某及福州某公司向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增值税206471.94元及企业所得税37676.41,尚未缴纳行政处罚款103235.97元和应追征的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368372.37元。2013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漳州市某酒店8026房间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善民、黄贤梓、林辉、张辉的证言,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福州市国税局关于福建某公司等17户企业取得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的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福州市仓山区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责令限期缴款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电子缴纳凭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福州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进行虚假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全部增值税已经缴清,本案存在真实的交易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是疏忽性的过错,本案逃税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文建人民陪审员:王月珍人民陪审员:林艳华
书记员:陈兰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