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勇,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1278.45元(扣押赃物可予以抵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3年3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单项表扬、年度记功,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郑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人民陪审员:谢伟钢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